体会在运用朴实的语言进行叙述的方法表达出来,不少人在进行体会的写作中思想一定都得到进一步提升,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学刑法心得体会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t;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
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但应该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在探讨范围内),不包括刑法。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独立之处,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将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而是因为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恐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历史: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font]1764[/font]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t;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近期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法律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红线”标准提升,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天我们来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一)》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哪些影响。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对比
修改前
修改后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等违法行为,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同等追责,前移追责关口,不仅对震慑和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也彰显了整个社会的价值与信仰导向。
新增危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新增三类可直接入刑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将过去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整改”“擅自从事高危险活动”等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冒险实施上述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修改对比
新增加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新增条款规定了“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是指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存在现实的危险,这与本条第二款“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为未发生,但有现实危险的;后者是已发生或已造成的。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意味着将“结果犯”调整为“危险犯”,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制度创新,是我国刑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关注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新问题,将安全生产相关问题纳入严峻的法律规制之下,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法治建设。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防出现上述风险行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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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对事故隐患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体现了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本期视频,我们邀请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范甜甜律师来为大家具体解读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主持人:范律师您好!
范律师:您好!
主持人:范律师,新刑法修正案出台后,有关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入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能否请您为我们做一个简要解读。
范律师:众所周知,近年来国内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频发、高发,典型的像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故案、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等,每起事故都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常言道,绳子总在磨损处折断,事故常在薄弱环节出现。生产事故频发,其根本原因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安全设备更新不及时、不愿多花钱更新设施设备、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针对当下生产企业普遍存在的侥幸心态,此次的新刑法修正案一大亮点便是将安全生产危险犯入刑,将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是国家从法律层面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亮出的利剑,也是给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亮出了红色底线。因此,准确理解和适用该修正案,对于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织密安全生产法网,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主持人:范律师您能简要介绍一下此次刑法修正案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修改内容吗?另外,修改之后,关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规定和罪名都包括哪些呢?
范律师:《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修改了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罪名和内容,同时新增了危险作业罪。
截至目前,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同时,经过本次修正案,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了以下16种:
(1) 危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
(2)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二款)
(3)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4)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一款)
(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6)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7)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8)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
(9)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10)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1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12)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13)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14)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15)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16) 污染环境罪(第338条)
主持人:范律师,对于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和内容的重点修改,您认为主要是有哪些考虑呢?
范律师:修正案在《刑法》第134条第2款中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我认为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是传统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为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刑罚配置较之于故意犯罪一般要轻,普遍提高过失犯罪的刑罚还需要慎重。本次修正案区分了情况,只对主观上明知存在重大隐患,但为了短期利益置之不理,极其轻率、鲁莽,客观上又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发生的后果又特别严重的情况加重刑罚。
二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具有总括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其中增加组织冒险作业罪的情形,同样可以适用于刑法第135条至第139条规定。比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中,如果犯罪情节中出现明知有重大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也可适用这一新增规定。
主持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类型扩充后,怎样具体认定呢?
范律师:《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法定情形,通过扩充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类型,进一步扩大该罪的打击范围,实现刑法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早期干预。
这里的“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后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并且明知的内容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比如,明知矿山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仍冒险作业的,将构成本罪。
主持人:范律师,对于修正案新增危险作业罪,您认为其立法意图是什么?
范律师:近年来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如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故案、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等,使人们认识到等到发生事故后再治理为时已晚。有关方面提出,对一些虽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具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刑法也应当提前介入,更为积极地预防惩治这类犯罪。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实践情况,修正案增加危险作业罪,将刑事处罚阶段适当前移,对于特别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没有发生现实危害结果的也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这种情况是极少的,是对安全生产犯罪领域立法技术、立法理念的突破。
主持人:范律师,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有哪些,请您给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范律师:(1)危险作业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其保护的法益在于公共安全,成立该罪必须满足两方面条件:
一方面,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形: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另一方面,行为造成了相应的侵害结果,即本条规定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本罪的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一线从业人员。
(3)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仍然故意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里既包括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而制定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总体看来,危险作业罪属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轻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条的规定,犯危险作业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实际上,危险作业入刑的警示或者说预防效果远远大于惩罚效果,刑法在提升危险作业违法成本的同时,也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此举填补了刑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短板,有利于刑法功能的整体发挥,也符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
主持人:很感谢范律师的精彩解读,通过您的解读,显然我们能够看到,此次新刑法修正案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势必会对规范安全生产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范律师:是的,这次的修改和完善,一方面,倒逼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代价。另一方面,将防控安全风险的理念真正注入到了刑法的具体“条文”中去,将明知隐患、无视风险的行为定罪,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为风险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意义重大。
主持人:总而言之,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执法部门,都不要心存侥幸,依法治安是唯一的出路,也是最大的捷径。敬法、畏法、学法、遵法、守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规程,各司其职,企业才能健康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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