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的心得体会需要我们用真实的感受和深入的思考去探索,心得体会是我们学习的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知识和技能,下面是小编为您分享的918事件的心得体会6篇,感谢您的参阅。
今天是东航mu5735航班坠机事故的第七天,也是机上123名乘客和9名机组人员罹难的第七天,按照民间的说法,今天是逝者亡魂最后一次回家的日子,再看望完所有的亲人之后,就孤身踏上黄泉,交付三魂六魄,再也无法归来了。
广西梧州藤县莫埌村的山坳里,雨一直下着,空气里弥漫着些许可燃气体的味道,1000多名来自四面八方的官兵百姓们已在这里忙碌了整整七天,他们几乎是用双手在雨中一点点挖出了大小飞机残骸24000余件,乘客遗物21件。同时检测人员也是夜以继日的工作,已确认了120名罹难者的身份,这速度已经超出了预想。
公共事故的发生总是牵动人心,特别是在俄乌战事相持不下,国内疫情有所反弹的大背景下,这起突发的空难事故更是挑起了国人紧绷的神经。132名罹难同胞此时已不再是素不相识的匆匆过客,而是让人揪心的日夜牵挂。
“我甚至无法亲吻你的骨灰,只能在废墟中吻你,愿平行时空里,能与爱的人相逢”,这是在东航事故现场有人写下的悼词,这悼词迅速霸屏网络留言,成为无数人无法抑制的泪点。
132人来自120个家庭,他们有前去吊唁去世亲人的6口之家,有带18个月大的女儿看病的年轻父母,有和闺蜜同去见证爱的奇迹的好姐妹,有准备考研在机上还要看书的励志青年,有半年就要退休的机长,有刚刚转正的二副驾驶员....,这些鲜活的个体,曾是那样的光彩照人,在万丈红尘里怒放着平凡的生命。
在失重状态下,血液会突然回涌大脑,刺激颞叶产生幻象,当mu5735突然从8700米高空以数百公里的时速迅速降落时,没有人可以违反物理定律,即便是训练有素的飞行员们,此时也已丧失了意识,但他们没有放弃最后哪怕一丝的机会,稍有清醒就开始奋力拉升,在2300多米时的那一段上扬,是他们留给挚爱蓝天的最后告白,在他们风华正茂之时,他们课本的最后一页写着“如果遇到不可逆的空难,尽量减少对人民财产的危害,然后坦然赴死。”不用去讨论这句话的真伪,即便没有写在课本里,也早已刻在了中国飞行员的心里。
这是一场猝不及防的灾难,也是一面折射世相百态的魔镜,在魔镜里,二十多名冒充幸运儿的小丑肆无忌惮的啃噬着埋于地下二十余米的那些罹难者残存的血肉,一大批网络喷子借着罹难者无处安放的亡魂编造着令人作呕的谎言,一些国外冷血看客则面露凶相的在他们疫情肆虐的贫瘠土地上借此狂欢。
“我们必须要有自己的大飞机,要不然只能仰人鼻息。”,一位航空博主在自己的微博里写道,132条鲜活的生命和120个不再完整的家庭让更多人清醒,今天我们花大价钱买到的国外飞机,总是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暗地里遥控,核心技术不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就像断了线的风筝。
座舱很快就要挖出来了,另一个黑匣子很快也会找到,真相在一点点被剥开,谜底在一点点被揭晓,明天太阳该出来了吧,闭上眼,让我们载着三月的春风护送你们回家。
据小忆的父亲介绍,由于女儿的精神状况不好,无法在校学习,学校通知他把小忆接回了家中,带她去医院看病,后来经医院检查小忆患上了抑郁症。
在高三的上半学期,小忆的父亲带着她全国各地求医问药,他们父女认为在学校里没有找到应有的公道,于是选择报警。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政委肖建军称:“在我们调查的过程中,我们确认了他的这个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所以才对他进行行政处罚的。”2017年5月,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对涉事教师进行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
随后根据公安局的处理决定,庆阳市教育局决定对涉事教师吴永厚进行专业技术降级处理,从高级职称降为中级职称;此外,吴永厚被调离了教学岗位,进行教学辅助工作。
而此时,小忆的父亲正带着小忆在北京治疗。央视记者独家专访了当初治疗小忆的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科医生,据该名医生回忆,小忆在安定医院进行了一个月左右的治疗,医院的诊断结果是创伤后应激障碍,这个病持续的时间很长,过了一段时间当初的记忆还在不停闪回,还会闪出当时的那种情景,甚至会出现焦虑、抑郁等各种各样的症状。这种病对于孩子还说,可能会出现愤怒期、抑郁期等,最让人担心的就是会出现自伤、自杀,甚至伤害他人的一种行为。
当被记者问到是否对甘肃的这名女孩最终跳楼感到遗憾?这位医生说特别没法接受,大家需要多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这位医生还说,对于精神科的疾病,因为这是一种慢性疾病,这个病的治疗是缓慢、规范、长程的一个治疗,不是说看一次病就结束了,得需要长时间地跟踪、随访,家属需要配合医生。
病历显示,小忆于2017年6月16日从安定医院出院,当时病情一度稳定,但是她对吴永厚只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不满意。于是,父女俩就此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8年3月,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涉嫌强制猥亵案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认为吴某的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小忆的父亲对此结果并不满意,随后又找到了市检察院。2018年5月,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维持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不起诉的决定。事情又回到了原点。此后,已经被诊断为抑郁症的小忆情绪更加不稳定,学业也无法继续了,还时常有轻生的想法。此时,父亲还在安慰小忆,但是说出的话就连他自己也说服不了。
而此时,小忆的精神状态已经濒临崩溃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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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在电视上天天看到浙江省禁酒驾代言人小强给我们的温馨提示。“莫与人抢道,别跟车赛跑,赶路不差这几秒。”“超员超速害人害己,遵章守法皆大欢喜。”这样一串串有关交通安全的宣传标语,经常出现在报刊最显眼的版位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每天媒体也对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作报道,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
我不会驾车,也对这些类广告似乎抱着与我无关的态度。但从去年亲自经历酒后驾驶被查,令我吸取了终生的教训。
去年我到一个司机朋友家去窜门,热情的司机朋友和贤惠的司机夫人摆起了饭菜,上起了酒,于是我每人喝下了一瓶啤酒。酒毕饭饱两个小时后,司机朋友接到单位领导打来电话,安排他马上到机场去提货,临走时司机朋友硬是把我叫上车。于是我坐在副驾的位置上,我们就上路了,刚行驶几分钟,有位交警同志为我们行了个礼,司机朋友将车停了下来,交警同志拿着酒精测量仪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度超标,交警叫司机朋友把证件交给他登记后,交警就直接将车开到交警队去了。留给我们只有一张罚款单,上面写道:“罚款五百元,扣12分,三个月内重新参加满分考试”。那次酒驾,我站在人情的份额上给司机朋友捐了几百元,作为小小的同情补助。但那次酒驾的教训在我心中永远留下迁悔的阴影……
交通安全成了每个人茶前饭后的话题。然而,很多关于车祸的故事,百分之八十是由于司机酒后驾车酿出的惨局。
打开网站搜索“酒后驾车”,映入眼窜的是一篇篇关于血案的故事,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在平日的生活中,需要我们时时刻刻地牢记:安全从我做起,拒绝酒后驾车!
请记住小强的那句话“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2024年3月11日,长春市因疫情封控,全城静默,居民足不出户。
南关区某居民小区的杨女士,在某保供超市工作,封控后就一直乘坐单位通勤车上下班。
图片来自网络
3月19日,由于疫情加重,已经下班回家的杨女士,又被紧急接回单位,实行闭环管理,封闭上班。
本来保供压力大,工作就很紧张,没想到闭环工作的第三天,就有同事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长春疫情中大白在进行消毒
确诊同事被拉去方舱隔离治疗,杨女士和其同事一起,作为密接者,被拉到净月某宾馆进行隔离观察。
在隔离的14天内,杨女士共做了9次单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经疫情防控部门批准,杨女士于4月6日,终于回到了日思夜想,阔别17天的家。
疫情中的长春某隔离宾馆
根据防控政策规定,密接解除隔离后需居家健康监测7天。期间杨女士严格遵守防控规定,并于4月10日,接受了防控部门上门单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
一直到4月18日之前,杨女士从未出过门,一直居家。当天下楼做核酸检测,结果阴性。
图片来源网络
让杨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随后两天,4月20号的核酸检测中,结果竟然是阳性!
这对杨女士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震惊之后便是疑惑,到底是谁传染了我?自己一直按照单位和政府的防控规定上班、隔离、居家,我什么也没做错呀!
图为长春市急救中心救护车
随后,有邻居被拉走隔离,单元被封控,小区提级管控。看着这么多的人被自己连累,杨女士心如刀绞,既为自己的病情担忧,又受连累的邻居感到自责难受。如果有办法,把所有的连累都加到自己一个人身上,再痛苦一点她都愿意。这就是一个阳性感染者的切身体会和内心感受。
对小区邻居们来说,简直就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不免对杨女士诸多不满,甚至心生怨恨。邻居们在各种场合,各个平台,表达着自己的心情和感受。因为疫情,无法进行当面沟通,杨女士觉得与事实已有出入。甚至有部分过激的邻居对杨女士进行抨击。
小区群邻居们发的消息
杨女士此时的心情,比谁都难过。既要面对病毒的侵害,又要承受邻居们给予的巨大心理压力。
她在社区微信群发布消息,希望邻居们能够谅解,能够更清晰直观地了解自己事情的真实情况。
“我也不知道到底是谁传染了我的,看着整栋楼受牵连我比谁都难过!我也是母亲,也是妈妈的女儿!”
面对部分邻居的抨击,杨女士心中也很愤怒。
“你们说话要负责,你们可以举报,你们可以报警,我也是受害者!但不要伤害我,抨击我!造谣传谣同样我也会报警的!”
都说疫情当下做好自我,有时候,病毒并不因为你做好了自我而心慈手软。生活中的意外太多了,当意外变成伤害,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时候,我们不免心生怨意。
在共同的敌人面前,我们更多的是需要理智,需要相互的谅解,需要站在对方的角度各自体谅。在敌人伤害我们的时候,我们需要团结抵抗,而不是相互怨恨,自相伤害。
2024年疫情中长春已春暖花??
疫情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危害,还有更多的伤害。愿疫情能够随着花开散去,让我们没有猜忌和怨恨,静享这岁月美好!
#长春头条# #春日生活打卡季# #金粉社区#
学校要反思。当前“唯分数论”的功利主义盛行,一些学校一昧追究高分数,却忽视了对学生如何做人处世、关爱他人、理智地把握自己的行为等人格的培养,更谈不上根据女性特点对女生进行行为教育,学校思想品德教育阵地长期空虚,致使一些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乘隙而入。加上应试教育使一些“差生”不被重视甚至受歧视,在感情的冲动下,心里积蓄的情绪容易借暴力渠道发泄。除此之外,学校还存在管理不严、教育不力的问题。一些学校担心校园暴力事件败坏学校的声誉,出了事能捂则捂,息事宁人,更不愿采取严厉的措施。女生校园暴力事件多数发生在学校寄宿学生身上,这暴露出一些学校的管理缺位。
家长要反思。现在的中小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娇生惯养。一些家长过分溺爱孩子,缺乏对孩子进行责任、义务和爱心等方面的教育,许多孩子是非不分,形成了自私、冷酷的性格。有些家长怕孩子吃亏,向孩子灌输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等错误观念。一些家长自身行为失范,五毒俱全,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潜移默化中教坏了自己的孩子。有些家长一头钻到钱眼里,对孩子不管不顾,等到发现自己的孩子变坏了,已悔之晚矣。一些家庭或家境贫寒,或暴力不断,或父母离异,孩子享受不到温饱的生活和家庭的温暖,加上平时缺乏关怀、帮助、引导和管教,很容易走上歧路。
社会要反思。时下,影视剧、网络游戏、文学作品、卡通漫画等等充斥着“有仇必报”、“暴力至上”的观念,时时刻刻影响着孩子们的思想。在一些影视剧中,少女经常是欺凌弱者、语言粗鲁、刁蛮任性的形象,这些不良行为甚至经常表现在剧中正面人物的身上,使一些女学生观看后错误地以为,欺辱别人是一种快乐的行为,甚至是英雄的行为。再者,物欲横流的社会现实不乏弱肉强食的例子,也无形中成为了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孩子心目中的价值标杆,使孩子误以强权、暴力为正道,加以刻意模仿。从而导致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法眼观察整理自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迎刑初字第881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夏县,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西山法庭副庭长、审判员,现任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审判员,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住本市万柏林区。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某某,山西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4]第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西山法庭副庭长、审判员期间,负责审理原告胡某等人诉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未审结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原告方意愿,伪造一份本案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经审批后制作了(2011)万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以原告撤诉结案。后原告得知真相后进行申诉,2014年1月21日,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11)万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依法向所在单位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早在侦查机关立案前的2013年9月份,在西山法庭负责人曹某庭长按正常程序了解下属办案的工作情况(核实为什么胡某所诉案件撤诉了,当事人追问不开庭?)时,被告人张某某随即向庭长主动、如实地承认了自己私自起草文书将案件撤诉的全部经过。另外,被告还曾向所在单位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及院长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枉法裁判罪的整个过程,并请求领导依法处理自己。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经开会研究,于2014年1月份做出了将被告人调离审判岗位、责令检查等相应的处分。被告的上述行为应属于法律规定的被告人向所在单位主动投案的情形,应视为被告具有自首情节,故量刑应当给与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始终如实坦白、主动认罪、不断悔罪、甘愿受罚。在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后,被告人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做出了深刻的书面检讨,直到检察机关的讯问及审判机关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始终持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所以,应当对被告人量刑上考虑从轻处罚。三、本案并未造成实际上的损失。案件发生后,经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各位领导及被告人积极努力,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做出(2014)万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现该案仍在进一步的审理中。被害人的诉讼实体权利并没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被剥夺,即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故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张某某患有颅内脑缺氧、脑梗塞伴脑萎缩等脑部疾病以及重度抑郁症的精神疾病,张某某患有该病与其犯罪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法庭供述以及相关病历显示,被告人早在2008年、2009年左右开始出现头痛、失眠、心情抑郁、记忆力下降症状,在工作办案中显得力不从心。2014年3月,被告人前去中铁十二局医院做了17层颅脑ct,检查结果所示:张某某颅内呈缺氧早期改变,双侧基底节区见小点状低密度影,脑室系统扩大,脑沟、脑裂、脑池增宽,初步诊断为:头颅ct平扫颅内呈缺氧早期改变,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伴脑萎缩,该份检查报告,被告人起初也是隐瞒家人,直到2014年6月26日住院后才告诉医生和家人。另外,经过辩护人向被告人家人了解,他们也发现张某某近几年来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有些异常,情绪低落、沉默寡言,与其沟通非常困难,家人甚至发现了被告人自写的遗书。2014年5月22日,在家人的一再劝说和陪同下,被告人才前去山大一院精神科就诊,经检查和门诊初步诊断,被告人患有中度抑郁和焦虑症,其症状表现为:常为一些小事感到害怕、担心;有时会感到内心莫名其妙的紧张心情,但可能会极力掩饰,而不想让别人看出。因害怕与人接触而采取回避态度,常会对身体内部的信息,如:心跳加快、心慌、头晕、过分敏感,而出现焦虑、紧张,睡眠困难、早醒、多梦、言语减少、不愿与人交往、思维缓慢、记忆力下降、注意力无法集中、担心失败等等。经过复诊后,医生建议住院治疗。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因抑郁症进山大一院精神科接受住院治疗,6月28日,经通过头颅15层ct检查所示:双侧额部颅板下可见弧形低密度影,诊断为:双侧额顶叶脑皮质萎缩,另外,还诊断出被告人重度抑郁症发作。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抑郁症发作二次住院,但因其在住院期间抵触和不配合医生治疗,仅住院四天就要求出院,医生告其家人被告人的此种行为是病态反应,抑郁症的病情并未康复,并在医嘱中备注需来院继续治疗。从以上被告人的病情可以得知,被告人自2008年、2009年以来就出现了抑郁症、焦虑症的症状,并且其脑部也有了器质性脑萎缩、脑梗塞病变,其认知能力和辨认能力均降低。被告人在供述中称他是为了结案率才私自对本案涉及的民事案件做了撤诉,其作案动机和目的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这显然与被告人以及精神疾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五、被告人并没有犯枉法裁判罪的主观心态、目的,几乎没有危害社会的因素,更值得我们同情。被告人作为一名抑郁症患者,其内心深处和行为上始终想作为一名优秀的审判官,始终要以自己的行为维护各个方面的利益;其动机、想法及行为,都是在追求完美和好法官的形象。纵观本案从为了提高法院的结案率、到被告人四处举债为当事人胡某垫付二十二万元巨款,到后来积极启动再审程序,被告人不存在任何谋取个人私利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念头和行为。然而面对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和脱离实际的考核指标,被告人作为处于各种权力和诉求着力焦点的一名普通法官,岂是一己之力可以完成的!岂有心内不崩溃和行为紊乱的非常态出现?又岂不是现行司法体制弊端的最大受害者和最悲催的角色?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某正是这样一位可怜的法官,我们不单单是同情,更是一种担忧和惋惜、甚至是面对被无赖咬伤的愤懑!作为辩护人,我也痛恨那些品德恶劣、枉法裁决、践踏法律的法律职业人,但我更多还是体会到当代法律职业人的无奈和艰辛,我们常常处于矛盾汇集点和舆论的风口浪尖,我们缺少法律职业人应有的权益,却要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大任和重担,处于几乎完美无暇的监督之下,这种分裂的职业诉求,分裂着我们的身心,使我们行走在万丈悬崖的边缘。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某就是这样一个内心善良、有着良知的法官的代表。基于此,本辩护人恳请诸位法官,在对张某某量刑时,依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高法46号《t;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从客观现实、法律、行业效果,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被告人的各个情节,给予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针对上述意见,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一、中铁十二局医院螺旋ct诊断报告单1份;二、山大一院相关诊断证明及住院、出院证明11份;三、法医鉴定专业论文《抑郁症涉案特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一份。证明张某某患抑郁症的表现行为能力是受限制的。四、西山法庭庭长曹某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的《关于张某某审理的原告胡某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职工总医院的医疗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证明张某某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西山法庭副庭长、审判员期间,负责审理原告胡某等人诉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未审结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原告方意愿,伪造一份本案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经审批后制作了(2011)万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以原告撤诉结案。后原告得知真相后进行申诉,2014年1月21日,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11)万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向其单位相关负责人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的庭前供述,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曹某、王某、胡某、杨某、马某、常某、周某),张某某伪造的撤诉申请书,(并)公(刑)鉴(文)字[2014]52号文检检验鉴定意见书,(2011)万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裁定书,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2011)万民初字第889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传票、胡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赔偿协议,王某给张某某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三张,(2014)万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2014)万民再字第2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传票,被告人张某某的主体材料(身份证明、党员证明、工作证明、户籍证明、万柏林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文件),(2011)万民初字第889号民事一审卷宗复印件一册,视听资料,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立刑函字15号《改变管辖决定书》,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其他书证显示“2014年2月18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将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某某涉嫌渎职线索移交至该院反渎职局。经初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8日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结合西山法庭庭长曹某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的《关于张某某审理的原告胡某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职工总医院的医疗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张某某于2011年5月审理的原告胡某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职工总医院的医疗纠纷一案,2013年9月原告胡某来西山法庭找我反映该案已经三年了还未结案,经查询该案原告已于2011年12月撤诉。原告胡某得知该案撤诉后,否认是自己的真实意愿,随后找到张某某了解情况,张某某主动承认为了年底结案,其私自将案件撤诉处理的行为,事后也未告知当事人。我向主管院长及院长作出了汇报,经院里研究决定将其调离审判岗位,调回政治部作进一步处理。”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9月就向单位有关负责人员主动交代为年底结案,其私自将案件撤诉处理的行为,系在侦查机关立案或掌握其涉嫌渎职线索前,被告人张某某的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已提起再审,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尚未造成,再结合被告人张某某悔罪表现,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六十一条,《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芦瑞愈
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
人民陪审员 聂志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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