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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x,住xxx。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海淀区人民法院xxxx号执行裁定书,解除申请人医疗保险账户的冻结措施。
2、请求依法撤销海淀区人民法院x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申请人新农合医疗合作账户的冻结措施。
事实和理由
xxxx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且租赁所涉设备也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贵院对申请人所开立的医保结算账户及新农合账户进行了冻结,申请人认为贵院的冻结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要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保险账户不得进行查封、冻结和扣划,新农合是我国近年来为了解决农民无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成立的新型覆盖农村的医疗合作制度,本质上其也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贵院擅自冻结申请人的医保结算账户和新农合账户显然违反最高院的通知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明确的执行异议,请贵院立即解除对医保账户及新农合账户的执行措施,解除对账户的冻结。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
此
致
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冻结账户申请书
申请人:朱**,女,1996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身份证号码:61030**043,电话:***。
被申请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泾干大街东段***四单元二层201号,联系电话:029-36**8,18109*** 法定代表人:苏**,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帐户(*****1007627)和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款1774177元(其中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2017年10月9日)。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陕*****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被申请人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退还全部购房款及违约金。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但是,被申请人并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冻结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帐户(*****1007627)和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款1774177元的申请,以强制其给付申请人购房款本金及违约金17170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金57177元(其中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2017年10月9日),小计1774177元。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财产。
此 致
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解除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邓文琦
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新民路居委会第四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224 申请事项:
请求解除对邓文琦所购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蓝山商业步行街第b1区一层102号商铺的冻结。
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5日,蓝山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唐基文的申请以《执行裁定书》[(2013)蓝法值字第182-2号]冻结了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蓝山商业步行街第b1区一层102号商铺。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7月12日将其开发的蓝山商业步行街商铺第b1区一层102号卖给了我,我已全部付清购房款,并在蓝山县建设银行做了按揭贷款,产权属于我,已不属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也与申请执行人唐基文无任何经济纠纷。因此,申请执行人唐基文申请贵院冻结我购买的b1区一层102号商铺是错误的。现申请对我购买的蓝山商业步行街b1区一层第102号商铺解除冻结,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申 请 人:邓文琦 2015年 11月11日
续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现住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贵院继续冻结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xxxxxxxxx存款人民币25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深圳市xxxxxxxxxxx有限公司x、深圳市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深南法xxxxxxxx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贵院冻结上述账户,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查封期限于2014年4月17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深圳市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篇2:续查封申请书
续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70号。法定代表人:任敖林,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贵院继续冻结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后巷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04058202086)。
事实和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奇美工具有限公司、朱建农、朱国平、朱丽霞、陈国瑞、陈芳、陈越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4)镇商初字第134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贵院冻结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后巷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04058202086),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查封期限于2015年3月21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查封。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篇3: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一: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省jc工业科学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xyz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贵院以(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
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
此呈:
黑龙江省jms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jc科学研究院 20xx年11月13日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二:解除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书>>(211字)
(公民)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邮编,电话
(法人)申请人:名称,住所地,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联系地,邮编,电话
申请事项: 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 诉被告纠纷一案,贵院于年月
日向申请人采取了民事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现由于。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三:解除冻结、查封申请书>>(376字)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江苏…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第三人姜…、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xx锡民二初字第0…号),贵院于20xx年7月3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第三人姜…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号楼a座16层…室房屋。由于该房屋是第三人姜…私人合法财产,第三人并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江苏中贸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亚奇亚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2月19日签定的《关于把两处房屋的产权折价抵债的协议》中对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处分条款无效的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3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上述抵债协议中处分第三人房屋的条款无效。为避免给第三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现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第三人姜…私人合法财产的查封。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鹿邑县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被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住所:宋新行政村贾湾村
异议事项:鹿邑县人民政府拟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被申请人是错误的,该宗土地应确权给申请人。事实和理由:
该宗地位于鹿邑县穆店乡人民政府东西大南侧。原穆店乡农机于1975和1977年两次扩建,共借用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11.4亩土地。1979年农机厂停办,该宗地闲置。1984年许,乡水利站和农技站在该宗地上建站,申请人村民要求收回该宗地,反对乡政府不经申请人同意处理该宗地。1987年4月24日,县城建局、县信访办、县公安局、穆店乡联合作出处理意见,认为当年农机厂的借地属“征地”,实际是借用土地,虽然每亩120元的青苗补偿,手续不健全,但鉴于当时历史的特定条件下,应维持现状,不再另作补偿。之后,申请人多次上访,但问题始终没能得到解决。鹿邑县人民政府信访办(1987)29号文以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作为依据,认为该地已被征收,并要求穆店乡政府完善征地手续。拟将该宗地确权给穆店乡人民政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认定违背法律,违
1 背历史,违背真相。理由如下:
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不适用于本案,被申请人使用法律错误。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1995年5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当然不适用于发生于是于1977年之前的本案事实。同理,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也不能适用于本案。被申请人使用错误的法律依据,其结果必然不合法。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规定,即使申请人的土地被征用,被申请人的行为也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1964年7月20日通知规定:征用土地十亩以下和迁移居民五户以下的(不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可分别城市和农村、城市的近郊和远郊以及土地好坏等情况,将审批权适当下放,至于在这一规定权限内具体下放几亩、几户,下放到乡、州还是县、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后报内务部备案。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后,承办审批的机关仍应从严掌握,尽量利用空地、荒地,尽量不拆除民房,不占用农田。本案中,被申请人拟征用的土地为18亩(包括邻村土地),远远大于通知的规定,且占用的是基本农田。因此,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被申请人的征地行为也是违法的。
三、
当年的历史事实证明该宗地是原农机厂借用的,但被申请人不调查了解当年参与人员,就作出了违背真相的结论。当年事情真相以下人员均可以作证(以下人员均可证明该宗地是借用的):
1、穆店乡党委书记李心友;
2、原农机厂厂长张瑞宗;
3、原宋新行政村大队支书宋洪礼;
4、原宋新行政村大队长贾学增;
5、原宋新行政村贾湾队生产队长贾学师;
6、原宋新行政村贾湾队会计贾长付。
除了以上证人外,鹿邑县人民政府于1987年4月27日作出联合处理意见明确写明是关于“借地”的处理意见,并且指出申请人的农业税和村提留款照缴。如果该宗地确已被征用,那么就不需要再交农业税等税款。申请人照缴农业税等税款,任何人都明白该宗地事实上没有被征收。这么简单的事实,被申请人不知是不明白,还是不清楚。
鹿邑县信访办依据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为被申请人提出一个补救方案,要求被申请人补办征地手续。可惜过了30多年,被申请人并有采取任何措施,时至今日才想起办征地正式手续。
四、从1975年和1977年的现金支出凭单可以看出,农机厂以120元每亩的价格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难以证明该款是征地补偿款,只可是因借用关系而形成的租金或青苗补偿款。
首先看该单,收款人是“贾湾贾长江”。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
3 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的规定,被征收人是应当是村民,而不是生产队。该凭单收款人是生产队,说明该款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收取的,不是以个人名义收取的征地补偿款。其次在款项说明一栏,只表明“每亩120元折物”,而没有作其他说明。该120元是租金和青苗费的补偿,还是征地补偿,从字面上难以确定。1962年9月27日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结合相关规定,在任何时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是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征收人,原农机厂即使写的是征收,也不能作为征收人征收集体土地。因此,单单从该凭单看,本案的征收土地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综上,鹿邑县人民政府拟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被申请人是错误的,该宗土地应确权给申请人。
异议人:鹿邑县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2017年11月15日
异议申请书
异 议 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栋x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是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人。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13)深福法执字xxx号xx裁定/行为,解除对xxxxx的查封/扣押。
事实理由:
本人是案件的案外人,xx年x月x日,我从被申请人xxx购买了被查封的房产(房产地址:xxxx),房款已经交清,并已经入住xx年。由于历史和政策等原因,没有及时过户,被贵院认定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侵害了我的合法财产,特向贵院申请,解除位于xx路xx花园x栋xxx室房的查封。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xxx
xx年x月x日
冻结账户申请书
编号:号
行:
因向我司(****************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尚未完全办齐与我司的反担保手续,在办理完手续并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合法凭据前,该账户(户主:,账号:)的贷款款项不得使用,由贵行予以冻结。
解除冻结以我司出具的《解除冻结的函》为准。
特此申请!
*******************公司
年月日
…………………………………………………………………………… 银行回复:同意将该账户(户主:,账号:)冻 结,请贵行及时出具《解除帐户冻结函》。
签收人:
年月日
解除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孙超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b幢26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11。
申请事项:
1、请求解除对孙超在安徽正大畜禽新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的冻结;
2、请求解除对孙超名下车辆皖ab6978和皖ahf297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王自柱的申请冻结了被告孙超如下财产:
1、孙超持有的安徽正大畜禽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
2、孙超名下车辆,车牌号分别皖ab6978和皖ahf297;
3、孙超名下房产,分别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6/9幢商业114号和合肥市霍山路蚕桑所宿舍18幢102室。根据(2015)合民一终字第01650号判决书,被上诉人孙超应偿还原告上诉人王自柱本金1435400,利息及违约金74008,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现贵院查封孙超名下的房产足以清偿(2015)合民一终字第01650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为避免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现申请对被上诉人孙超其他财产解除冻结,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年 月 日
工作时间:8:00-18:00
电子邮件
67528911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