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从警心得体会7篇

 2024-12-28 10:35:46

摘要:写下心得体会是自我情感升华的记录,是心灵成熟的历程见证,优秀的心得体会是通过思考和感悟而得出的深刻领悟,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交警从警心得体会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交警从警心得体会篇1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对于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震憾和教育。看着这些人,哪一个过去不是热血

写下心得体会是自我情感升华的记录,是心灵成熟的历程见证,优秀的心得体会是通过思考和感悟而得出的深刻领悟,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交警从警心得体会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交警从警心得体会篇1

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对于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震憾和教育。看着这些人,哪一个过去不是热血方刚、踌躇满志的同志,而今天却成为阶下囚。这些反面典型人物的腐化堕落的根本原因在于:首先,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必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面对市场经济大潮不能保持警惕、保持冷静、保持操守,更没有慎独慎微,忽视从根本上考虑人民的利益,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从领导到囚犯往往是一步之差、一步之遥,人生没有后悔药,我们不能用自己的政治生命、青春年华、人生自由和完美的家庭去以身试法换取身外之物。同时,法制观念淡薄,待人处事上没有保持应有的警惕性和纯洁性,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畸形,最终葬送身家性命。

作为一名党员,要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必须自觉改造自己,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世界观方面,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明确作为社会公民、工作和家庭成员三个基本定位;在人生观方面,要有坚定的人生目标和追求。自觉警醒自己,在权、钱、色方面不伸手,不纵欲,不侥幸,时时把自己置身于监督之中,想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自觉充实自己,有正确的追求,健康的心态和实在的寄托。善于学习,不让头脑空虚;善于“倒骑毛驴看人生”,想想“人家骑马我骑驴,细细思量我不如,回头看见推车汉,比上不足下有余”,时时保持平衡的心态,在名誉、职位、报酬、个人利益等方面知足常乐。

我们要从警示教育片中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交警从警心得体会篇2

警示教育片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一种有益形式,是用电化教育的手段来进行的警示教育的,它是以生动、形象、直观的声画形式来表现或再现一定的过程与效果,突出腐败的危害性和下场的可耻性,达到文字表述所不能达到的警世作用,以较小的成本起到较好的预防腐败的作用。但同时警示片又象是一把双刃剑,把它拍好了可以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扬眉吐气,可以为反腐工作大造声势,可以让腐败行为的知情者抛弃疑惧,勇敢举报,可以让蛰伏的腐败分子心惊胆颤。

范文??

单位组织全体职工观看了警示教育片,看后感慨较多。既为那些曾风光的领导干部一下子变为阶下囚感到遗憾,也为党内清除了一批“蛀虫”而庆幸,更为党中央强大的反腐倡廉力度而叫好。警示教育片以案说纪、以案说法,触及灵魂、震撼心灵,使我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廉洁教育,体会颇多:

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犯罪分子之所以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根源在于他们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思想上蜕化变质。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灵魂,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党员领导干部更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抵御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二、党员干部要慎重使用手中权力,严格遵章办事。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职责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力,恪尽职守,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都是一种贡献,对自己也是一种肯定;如果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则是一种犯罪。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明白,权力是谁给的,手中的权力应该为谁谋利。要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做到警钟常敲,时刻不忘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只有这样,才能经得起金钱的诱惑,永葆共产党的本色。

三、要牢记艰苦奋斗精神,切实抓好反腐倡廉。艰苦奋斗的精神,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宝贵精神,是我们中华民族精神的组成部分。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实质上就是一种廉政的表现。作为我们工作人员,工作中一定要深刻牢记党的宗旨,发扬艰苦奋斗、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精神,有损企业的做法既损害了党的形象,同时也葬送了自己的前程。作为一名党员,一定要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每一件事做起,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艰苦,档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做一个对党对国家有用的人,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范文二

透过观看警示教育片,使自我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震憾和教育。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努力做到:

一是要正确的认识手中的权力。从深层次认识手中的权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让手中的权力真正起到为人民服务的作用。要树立正确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在新的形势下,作为党员干部要严格自律,洁身自好,防止不健康的东西从微小处打开思想防线的缺口。

二是手中的权力要受到监督。我们公安机关是拥有权力的执法机关,手中的权力关系到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我们的权力运用的好不好,为老百姓服务的怎么样,应该由老百姓来评价,由老百姓来监督。我们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因此我们应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主动的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的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是要有正确的价值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满足个人的消费需求,为了满足个人的享受要求,许多的人用金钱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在工作中运用权力大捞特捞,使警察的荣誉受到玷污,使捐躯的英烈不能瞑目,他们之所以有这样的行为,是因为没有正确的价值观。民警应该吸取教训,分清楚价值和金钱的区别,分清楚幸福生活和追求私欲的区别,树立好正确的价值观。用科学的角度看待金钱和价值。

范文三

近期在分局组织下,我和部门同事一起观看了警示教育片,看过之后感受颇深。警示教育片以案说纪、以案说法,触及灵魂、震撼心灵,使我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廉洁教育,感悟极深:

警示教育片中所有痛哭流涕的悔恨面容,莫不是提到自己放松了学习,思想上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离,才导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可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面对金钱和名利的诱惑,加强自身的学习,保持思想上的警醒是多么的重要。我是从小接受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长大的,是听着黄继光、董存瑞这些革命英雄为实现共产主义牺牲自己生命的故事长大的,他们那种无私奉献的精神时时影响着我。

强化自律意识,构筑廉洁自律的警示防线,是对每个人的考验。关键时刻一定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针对我的实际情况,一定要提高认识,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以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推动我学区的反腐倡廉工作。顺应形式的发展,强化保廉意识,做到廉洁自律,从而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找准自己的人生航标,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动。一定按制度办事,严格要求自己,低调作人,高调做事。

总的说来,通过这次警示教育学习,我更深切体会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自律的必要性,更加深切体会到只有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才能快快乐乐生活。

交警从警心得体会篇3

交警支队党委按照市局党委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推动交警队伍建设和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把握重点、创新形式、拓展载体,不断提升广大民辅警“学思用贯通、知信行合一”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迅速凝聚起全力做好新时代哈尔滨公安交管工作的强大力量。

一、动作“快”,把握学习重点,以上率下强推进

根据市局党委部署要求,支队第一时间制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政治理论学习方案》,及时印制下发学习参阅2800余册,配合《党的二十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学习问答》等学习资料,并以《通知》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要求、压实责任、强化措施,层层推进落实。一是发挥党委“头雁”效应。支队党委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围绕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先后4次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党委班子成员结合工作实际谈认识体会、谈短板不足、谈目标方向、谈具体措施,凝聚思想共识,激发奋进力量。在支队党委的带领下,各总支、支部采取“书记上党课、集体学习、交流研讨、理论宣讲”等形式,广泛开展政治轮训210余场次,不断深化对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理解与把握。二是搭建学习平台。通过“第一议题”“上级精神”“支队文件”“学习动态”“宣传报道”“工作实践”“典型引领”七个板块,动态刊发党的二十大精神重要论述、理论热点以及各级交警部门经验做法、亮点举措等相关信息30余篇。利用支队一楼大厅和三楼党建文化阵地开展“亮屏”学习、各单位主要领导心得上墙,各驻外单位窗口滚动播放党的二十大精神重要论述,大力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三是规范学习制度。在坚持“月学季考”的基础上,印发《交警支队关于宣传贯彻学习党的二十大工作方案》,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每周拿出半天时间,灵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并规范学习笔记和台账管理,成立2支学习督导小组,共检查单位21家,通报检查问题46处,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常态长效。

二、形式“活”,突出亮点特色,以点带面掀热潮

支队及各级交警部门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压实规定动作、创新自选动作,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走深走实。一是举办政治练兵大比武。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工干部队伍立德树人、引路育人的任教施教能力,促进队伍思想政治教育提质增效,11月6日,交警支队开展“上讲台、站前排、跟我来”党的二十大政治练兵授课比武竞赛,来自14家单位的40名政委、教导员参加比赛,坚持真评实比,把“立标杆”与“练队伍”结合起来,把比武竞赛与学习交流统一起来。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工作报告,共设置40自选题目,参赛教员沉着冷静、大胆施讲,赛场俨然变成了生动、深刻的教育课堂。二是开展主题活动。支队开展以“学习党的二十大·永远跟党走”为主题的系列征文活动,择优刊发“处长、大队长谈体会”文章20余篇。各总支、支部按照支队党委要求,结合“月学季考”,开展以“党旗引领·学海竞渡”为主题的答题测试,通过“提前学习、现场测试”等方式,加深民辅警对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学习理解。三是丰富主题党日。各级党组织将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主题党日,突出党味,体现交警特色。道里大队、香坊大队严格落实“每周一学”制度,第一时间组织集体学习;道外大队、动力大队、呼兰大队组织民辅警撰写心得体会,强化交流;南岗大队、松北大队开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 转变作风强能力”主题活动,对标党的二十大要求,查摆短板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太平大队、香坊大队通过书记上党课、重温入党誓词,进一步增强了党员民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平房大队、顾乡大队组织基层党支部举办学习笔记展评、学习效果测试等活动,通过参观见学,强化体验式、沉浸式学习。

三、转化“实”,聚焦交管服务,以小见大促满意

按照市局要求,第一时间以视频会议的形式组织全体民辅警观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加强交流讨论,切实把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与提升群众满意度工作相结合,通过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战疫情、保畅安,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哈尔滨交警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一是把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转化为战“疫”攻坚的强大动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支队组成由政治处主任曲劲松带队的50余名女警队伍星夜驰援黑龙江大学,坚持战时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机制,第一时间成立临时党组织,组建8支党员突击队,广大参战民辅警主动克服苦难,连续作战、奋勇向前,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战“疫”攻坚决战决胜,展现了冰城交警的过硬作风和实战能力。二是把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转化为护安保畅的责任担当。 11月24日至26日,我市持续迎来雨雪、降温、大雾等恶劣天气,对市区内主干道以及周边高速公路、国省道交通出行造成较大影响。支队按照恶劣天气应急响应机制,超前召开部署会议,启动雪天应急方案,细化各项保障措施。随着雨雪天气的到来,支队通过公安交通智能指挥中心统筹调度,1700余名警力、300余台警车按照预案部署到达在全市各大交通要道点位,雨雪中坚守开展执勤保障工作,维护全市交通秩序平稳有序。同时交警部门还与气象、交通、城管等多部门启动恶劣天气联动机制,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变化,全力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三是把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转化为便民服务的生动实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 “网上办、就近办、一窗办、规范办、延伸办”,深入推进交管“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 162 号、164 号新部令,实行小客车挂牌全国“一证通办〞、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车辆保险、购置税信息“互联共享” 等便民措施;22 年累计办理互联网业务 22.3万笔,业务占比提2%,拓展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34家、社会化服务网点 111个,延伸建设银行、保险、邮政服务网点21个,推动车管业务 “方便办、就近办、上门办”,服务距离缩短至 5 公里内,真正让群众少跑腿、不跑腿,以高质效服务推动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

图文编辑: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治处 撰稿:李金亮 审核:吕非 签发:曲劲松

交警从警心得体会篇4

作为一名公安战线上的老民警,通过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学习,让我内心深有感触,感觉要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要甘做阳光警察,愿当人民公仆,说白了就是要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做阳光警察,从狭义来讲,就是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办案程序依法办案,公开办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当人民公仆,就是要摆正公仆位置,不管你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要心中装有老百姓,群众利益无小事。

2007年11月,我从派出所调到交警大队宣教科。许多民警开玩笑地说,你现在是老鼠钻米缸,工作轻松收入高。其实不然,公安每个警种,要做好本职工作,都不容易,也不轻松。

刚到交警大队一个多月,在辖区50省道吕潭路段,发生了一起三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伤。事故现场一片狼藉,哭喊声四起。那悲惨的场面是我人生当中第一次遇见,给了我深深震撼。究其原因,都是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弯道超车惹得祸! 在交警大队,每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遇难者家属哭声不断;常常看到断臂残腿的受害人到安全中队,企盼事故早日解决,经济上得到赔偿。由于人们缺乏交通安全观念,在机动车、新手上路与日俱增的今天,交通事故呈上升态势。作为一名宣教民警,我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任重道远。

在宣传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如何把钱用在刀刅上,借助社会资本文来自源,做大做强交通安全营销工作,做到电台有声音,报纸有文章、电视有画面、互联网有信息,使交通安全宣传效能最大化,成了我心中常常思考的重要课题。在大队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同科室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大队连续两年被市交警支队评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优胜单位。

有一次,省交管局分管交通安全宣传的领导到大队检查工作。我向这位领导提建议说:交通安全宣传是世界上公认的交通管理三大工程之一,必须加大投入。好比在战场上,如果宣传民警手中没有武器,怎能打胜仗?基层民警的呼声,省局领导很重视,当场拍板下拨经费给予购置交通安全宣传设备。

宣传设备购买后,为尽快地发挥其宣传功能,我们把当前公安开展的主要工作制成幻灯片进行宣传,将交通安全常识片、消防安全片、防盗防骗片、禁毒宣传片、禁酒驾宣传片、全国重大交通事故警示片整合,以组团式服务形式,在公路沿线村庄轮流播放,并进一步拓展到企业、学校、每个行政村。我们晚上下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既没有补贴,也没有奖金,但我们无怨无悔,为尽责任,乐于奉献。

当前,在电动车未列入考证时期,许多电动车驾驶人缺乏交通安全常识,闯红灯、逆向行驶屡见不鲜,电动车事故频发。针对这一现状,我开着交通安全宣传车,不管是在8小时内还是8小时外,发现有机动车、电动车交通违章行为,立即上前劝导,指出其违章行为,并给予当场纠正,力求达到教育一人,影响一片之目的。

今年的禁酒驾工作,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处罚人员之多,历史上罕见。截至目前,我们大队查获 酒后驾驶945起,醉酒驾驶62起。从查处数上看,我们在全市各大队排名中仍处于后位。但是,我们大队查处酒后驾驶小分队和各中队民警,每天都在重点时段查酒驾,工作力度毫不逊色。交通安全教育也发挥了潜在的效能,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深入人心。酒后驾驶人越来越少。我以为这就是最大的成绩!

凡是酒后驾驶人,在处罚时,不但要扣驾驶证3个月或6个月,还要记12分。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人必须接受7天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科目一重考。面对庞大的考试人群,我们不厌其烦地组织他们学习,开展安全教育,给他们讲酒后驾驶的危害性,细算酒

后驾驶法律帐、经济帐、家庭帐,使酒后驾驶人懂得酒驾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消除侥幸心理,杜绝酒后驾驶。

随着禁酒驾工作的逐步深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已越来越少。从被查处人员情况看,农村农民工较多。这些农民工被查处后,不但要拿辛苦钱来交罚款,而且还要用电脑进行理论考试。对初次接触电脑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一大难题。为此,我们在对这些酒后驾驶人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的同时,对电脑操作技能也一一进行讲解,消除他们的电脑考试畏难情绪,尽量为他们提供必要服务。

我们是人民的警察,工作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群众工作并不是件非常容易的事,需要我们有较好的人格品质,还需要我们踏踏实实的工作,更需要我们面向群众、深入群众,为群众着想,创新群众工作方式,创新群众工作思路,用细心+耐心+真心的工作态度,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做阳光警察,当人民公仆,并不是一句空话。需要我们每一位民警在各自的岗位上实践,用言行来体现。做到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巩固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更好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交警从警心得体会篇5

人民警察形象代表着国家、政府的形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对维护党的领导,维护政治稳定,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在转变管理理念,强调树立新型的、更富人情味、值得信赖的警察公众形象,在加强队伍建设、改变警察形象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如执行“五条禁令”、开展“专项”教育等一系列活动,使警察的总体形象有了明显地变化,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执法文明等形象,在人民群众中得到有效的树立。那么如何建立一支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的公安交警队伍,已经成为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认真实践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目前开展的“四查”活动谈几点个人认识。

一、开展“四查”教育整顿活动的必要性

当前,交警队伍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非常艰巨,公安交警的责任十分重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四查”教育整顿是改善公安交警队伍现状的必要手段,是提高公安交警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举措,是完成好日益艰巨繁重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任务的客观需要。因此,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这个时间组织开展“查思想查执法查纪律查作风”“四查”教育整顿活动是权宜之举,能够使全体民警准确把握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命感,克服盲目乐观和松懈思想,为交警队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当前交警队伍的现状

当前在交警队伍中,个别领导干部和民警工作作风不实,宗旨意识不强,纪律涣散,引起群众不满;在路面执法中,罚款不给票、少开票,为违法车辆充当保护伞,参与入股分红,收取保护费,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收取当事人好处,违规办理业务等在执法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令案件仍很突出,个别民警理想信念动摇、政治变质,严重损害了交警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损害了警民关系。

交警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与社会阴暗面打交道较多,稍不留神就有可能发生问题,可以肯定地说,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和社会消极腐败现象对交警队伍的影响一时难以完全消除,交警队伍自身容易受到社会消极因素影响的客观现实难以根本改变,交警工作易受腐蚀滋生不正之风的现实危险性正在增加,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在不断的增大。

还要清醒的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相比,交警反腐倡廉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个别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流于形式,制度形同虚设,监督乏力,有的领导和民警作风漂浮,工作不实,掩盖矛盾,粉饰太平,不能正视队伍中的腐败问题,队伍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发展理念缺乏。部分民警由于受旧的执法理念的影响,缺乏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思维,认为“上路纠违,违法必罚”,通过处罚就能达到“保安全、保畅通”的目的,而且罚则达上限,认为“依法从重处罚”才能起到最好的教育效果。殊不知,时代进步了,社会发展了,交通参与人的素质也提高了,交通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倡人性执法,重视教育的“软实力”的作用,提倡“良言一句暖人心”的教育宣传效果。

二是民警素质不高。作为执法主体,交通民警直接接触广大驾驶人,由于部分民警不重学习,缺乏训练,管理水平低下,宗旨意识不强,群众工作方法不当,执法艺术和水平不高,方法简单、态度生硬,易产生对立情绪,造成被动。个别思想不纯,物质欲望强烈,为谋私利,以权谋私,伤害了群众感情,破坏了交警形象。

三是沟通协调不够。交警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从事自身的业务工作,其接触的对象主要是驾驶人,与其他部门沟通、打交道不多,不太注重和不善于公共关系的建设,一些媒体和部门为了猎奇吸引观众眼球和追求收视率,负面曝露报道增多,正面宣传报道相对少,对交警部门执法的薄弱环节“炒作”,给执法带来不少负面影响。四是执法效果不佳。执法是一门艺术,并不是机械式的照搬照套法律条文,在语言、行为、技巧等方面很有讲究,运用好的执法艺术,既能整治交通违法,又能达到教育驾驶人,达到良性执法效果。五是不愿多倾听意见。有些领导工作中不注意听取民警的意见,不进行调查研究,凡事生搬硬套,不结合单位实际或民警反映情况,一味按部就班地按照上级部门的意见处理,造成决策与工作实际错位,措施空洞,不切合实际,工作中出现措施不力、效果不强的问题。

交警从警心得体会篇6

2024

向人民报告

作为马路上的守望者,我们把冒着热气的汗水洒在马路上,在真诚的努力中获得我们真实的愉悦。2022是艰难的一年,也是值得铭记的一年,让我们通过回顾12个月里的12项重要工作,一起看看交警五大队的“年终总结”。

2022

这一年,我们努力打造三支队伍

谋事干事依靠人,解决问题依靠人,创新创造依靠人,共度时艰依靠人。我们通过一系列的勤务优化、教育培训和广泛外联,做好民警、辅警、社会力量三支队伍建设,让更文明的人提供更优质的交通服务。

part1 以规范促进民警队伍建设

大队以民情民意为切入点,先是引入第三方建立交通警情处置民意访评工作机制,按“接警环节、出警环节、处警环节、侦办环节”4个环节及“交通事故、群众求助、其它行政违法”3个类别,对大队每日警情中的当事人进行及时的电话回访;然后又进行系列勤务改革,创新“夜间事故处理梯次勤务”、“执法小分队勤务”、“疫情勤务”等,做到精细化管理;并且开设民警讲坛,通过“我们向我们学习”,解决执勤执法和接处警的细节问题。

part2 以外联推动社会力量建设

大队继续秉持开放与整合的工作理念,挖掘社会力量参与交通管理。通过“会议、培训、勤指、实战、评价、治理”六步走,深化“交巡所”警种职能融合;通过完善交通管理联席会议、交通舆情共商共处、静态交通门前自管、交通设施众筹众维、交通安全联合宣传五项制度,积极实践交通管理的“社区工作法”;通过点对点处理故障调试问题,面对面研商管养长效机制,构建包括职能部门和管养单位的交通设施维护工作联盟。

2022

这一年,我们努力优化营商环境

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非常大,从交通活力上可见一斑。于是我们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付出了巨大努力,希望在工商业的带动下,呈贡能保持住“新城气象”,大家的日子能好起来,并且越来越好。

part3

“擦亮”五扇便民服务窗口

大队按照“多开窗勤擦拭”的阳光政务服务理念,分别在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马金铺车管所和大队营区开设了4扇交管综合便民服务窗口,实现了从区位空间到服务对象的高度覆盖,成为窗口设置最多的基层交警大队。在此基础上,完成了“一证通办”和“一窗通办”的业务升级。并通过定期到市局科技大楼、云大医院呈贡院区、云南白药集团的上门服务,将第5扇窗开到服务对象身边。

part4

织密交通安全社会网络

大队先后深入政府企事业单位,大、中、小学校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讲,并联合机关、街道、社区、企业,走进社区、走入广场、走上街头,开展一系列交通安全主题活动,倡导文明交通新风尚:打造出“交通安全金字塔”、“两盔两带”、“少年安则中国强”等宣讲品牌,策划了“幸盔有你”、“交通安全驿骑来”、“文明绿色出行”等主题活动,并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中的杜绝酒醉驾教育,成为呈贡辖区最积极的社会活动力量之一。

part5

精细化设施改造创建畅行呈贡

大队秉持设施问题“动态清零”工作理念,认为交通信号缺陷、交通设施不足只有“常治”才能“久安”,一方面积极协调政府职能、道路建设、设施管养等部门不断优化交通信号;一方面不等不靠,组建“踏勘小组”和“施工小队”,不断完善交通设施。更是以民生为根本,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协调自治设置物理隔离,联合共治强化人员值守的方式,对置信银河广场、泛亚城邦等处的占道停车问题进行了深度治理,确保辖区路好走、车不乱、人安全。

part6

以管理抓实辅警队伍建设

面对疫情多轮次叠加的严峻形势,大队秉持“红袖标就是星星之火”的队伍管理理念和社会服务理念,发动全队辅警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政策,积极投身社会志愿服务,及时启动全员填码、人员日清和辅警队伍统筹调配三项工作制度,构建以辅警为“神经元”的保畅防疫一体化工作网络,把服从安排,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的典型选树起来。在凝聚警心的同时,彰显了职业担当,让“红袖标”在战疫一线闪耀。

2022

这一年,我们努力提高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智慧从群众中来、服务到群众中去”,我们围绕人民中心,不断强化交通管理,不断细化交通组织,不断深化警民联系,用亲近感和关注度,持续提高辖区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part7

上门走访

大队结合“问计于民大走访”工作,对辖区主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带本”走访和“带表”走访,详细了解事故隐患问题、交通痛点问题和违法线索问题。并继续依托第三方,开展警情回访工作,在警情处置快接、快处“双快”基础上,更提出和颜、和语的“双和”要求,用热忱的态度解决走访征集到的问题。

part8

上门服务

大队秉持“被服务才能提供更好服务”的社会服务理念,组织“便民服务小分队”定期到辖区学校、医院、企业开展交管业务上门服务,在老师、员工、医护人员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解决他们关心的交管业务问题,让他们安心于工作,专心于为民服务。

part9

上门宣传

大队以在开展“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巡回宣讲过程中,牢牢抓住“一盔一带”和“一老一小”两个主题:在昆明医科大学等高校开展电动自行车上门落牌送头盔活动,呼吁大学生骑车戴头盔,绿色与安全同行;在刘家营、段家营社区等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农村开展互动问答送礼品活动,呼吁老人和小孩坐车要系安全带,幸福与安全同载。

part10

设施提升

大队通过对损坏设施“小修复”,影响交通设施“小改造”,违停多发路段“小隔离”,信号不明路段“小补充”和标志缺失现场“小提升”的“五小”举措,不断优化辖区交通设施,解决了一批影响出行问题,治理了一批安全隐患问题,处理了一批影响秩序问题,让交通设施更好的为群众服务。

part11

以规范促进民警队伍建设

大队辖有多所大中小学校,包括中、高考在内的多个固定考点,同时也是自行车赛、马拉松赛的常驻举办地。对此,大队确立“服务活动、保障通行”的交通安保工作理念,对考生、运动员等提供道路管控、送考送医服务,为其它社会车辆提供道路指引、救援救助服务 把安保任务对片区通行的影响降到最低,对参考参赛群众的保障水平提到最高。

part12

文明提升

大队依托“党员双报到”、“青年志愿服务”的党团活动载体,积极联合社区党组织、企业团组织等开展文明交通劝导系列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对社区、企业的关注引发他们对交通的关注。大队还通过链式党支部创建、“零酒驾”示范单位创建等活动,让文明交通理念深入人心,实现交通管理社会化和交管服务社区化。

这一年,注定和疫情有关,我们经历了疫情卡点值守、疫情值班备勤的几百个日夜,度过了辖区蓝光天骄小区、艺术学院临时封控,大队警力陆续居家隔离、居家治疗的艰难时刻。这一年,我们没有让疫情冲淡交通平安的永恒主题,我们结下了家队联建、警种融合、警医联动的缘,结出了“交通安全大篷车”提档升级,纵横绿波建设成形,事故起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降减的果。

2024

祝马路上的守望者顺利

祝每一位回家的人平安

交警从警心得体会篇7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新旧对照表

内容对比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

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

第三条内务建设是公安机关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严格规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铸牢忠诚警魂、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着力锻造具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机关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确保公安工作沿着正确道路前进;必须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公安工作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着眼点和着力点,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创新完善社会治安治理的方式方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警之路;必须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锻造一支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公安机关肩负的新时代使命任务是,坚决捍卫政治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定、切实保障人民安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第三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第五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建警。必须坚决听从党中央命令、服从党中央指挥,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全方位领导。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第六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改革强警。坚持向改革要动力、要活力,全面深化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改革。坚持把抓改革任务落实落地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坚决维护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七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科技兴警。坚持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深化公安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应用,建设智慧公安。

第八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从严治警。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两个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严明警规警令,严肃警风警纪,严格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从优待警。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建立人民警察荣誉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健全依法履职保护机制。

第十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战斗力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突出实战实用实效,提升公安民警职业素质能力。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对本条令的贯彻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有第一责任,各部门、警种和基层所队担负直接责任,政工、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担负监督责任,应当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仪式

第一节荣誉仪式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公安民警入警、评授警衔、表彰奖励、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举行相应的荣誉仪式,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

第十三条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充分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根据工作需要,做到隆重、庄严、简朴。

第二节宪法宣誓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一)公安机关新任命的领导干部;

(二)新入职的公安民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宪法宣誓仪式的基本要求:

(一)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二)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监誓人、主持人;

(三)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四)监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和参加宣誓仪式的公安民警,穿着统一制式的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其他人员穿着正装;

(五)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六)宪法宣誓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诵读誓词。

第二章 宣誓

第三节人民警察宣誓

第四条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

第五条 宣誓的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第十七条人民警察宣誓是公安民警对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庄严承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警察,我宣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矢志献身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而英勇奋斗!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新入职时应当进行宣誓,举行荣誉仪式、执行重大任务、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组织宣誓。

第六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警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宣誓仪式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场地应当庄重、严肃,一般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旗;

(二)参加宣誓仪式的公安民警穿着警服,其他人员穿着正装;

(三)举行人民警察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四)宣誓人立正,右手举拳,拳心向前,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担任领誓人,在队列前逐句领诵誓词,其他人跟诵誓词,誓词宣读完毕,宣誓人自报姓名;

(五)宣誓仪式可以结合授衔、授装等活动进行。结合授衔、授装进行的,应当先授衔、授装;

(六)宣誓仪式可以邀请公安民警家属或者群众代表参加。

新入职的公安民警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或者委托承训公安院校、训练基地组织,一般在入警训练合格后、上岗工作前进行。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公安机关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集体教育。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三章内部关系

第一节相互关系

第八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二十条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九条 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二十一条公安民警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领导职务高的是上级,领导职务低的是下级,领导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没有领导职务或者难以确定领导职务高低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二十二条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支持,努力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

第二十三条上级对下级应当做到:

(一)公道正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关心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成长进步;

(四)尊重合理意见,维护合法权益,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不收受财物;

(六)关爱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消除后顾之忧。

第二十四条下级对上级应当做到: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履职尽责,主动汇报;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尊重上级,维护上级权威;

(五)积极建言献策,坚决完成好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各项建设和业务工作加强指导、明确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督办和抓好落实。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要求进行各项建设、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之间及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之间以及各警种、部门之间,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第二节指挥关系

第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二十七条上级(机关)有权对下级(机关)下达命令。命令通常逐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机关)应当将所下达命令及时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机关)。

命令下达后,上级(机关)应当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二条第1、2款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第二十八条下级(机关)必须坚决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下级(机关)认为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意见,上级(机关)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在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下级(机关)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命令。执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命令的上级(机关)负责。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机关)时,下级(机关)应当根据上级(机关)的精神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果断临机处置,事后迅速报告。

下级(机关)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下达命令的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第3款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二十九条下级(机关)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机关)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不能报告的情形解除后24小时内补报。

第十三条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

第三十条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共同上级所指定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公安民警处置突发事件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确定领导指挥关系。

第三十一条公安民警被临时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抽调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除有特殊要求外,须定期向原单位报告。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四章警容风纪

第一节着装规范

第三十二条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规定穿戴警服和警用标志。

公安民警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等标志,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

未经审批,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不得穿着警服,不得佩戴警用标志。

第三十三条公安民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按要求着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

(一)执行侦查(察)、警卫、外事等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民警怀孕期间;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公安民警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期间,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其他可能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声誉的情形,不得着装。

第三十五条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公安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回收警服及警用标志。

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根据工作时间和场合需要着装。在工作时间,一般穿着执勤类服装;参加训练时,穿着作训类服装;参加荣誉仪式、宣誓、阅警、重要会议等活动时,穿着常服或者警礼服;参加重大纪念、庆典、外事等活动时,穿着警礼服。主管(主办)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作出规定。

公安民警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警服的主要品种、穿着规范图示由公安部政治部和警服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着装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第三十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穿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从警章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除执行抢险救灾等工作任务外,应当保持警服整洁得体,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4厘米;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或者染指甲,不得系扎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手机、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耳钉、项链、戒指、腕饰等。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文身,不得穿耳洞(女性民警除外)、鼻洞、唇洞;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七)不得穿戴非统一制式的警服及标志;

(八)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穿着警服参加各类电视或者网络征婚、选秀和其他娱乐性节目。

第十六条 仪容

(一)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公安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三十八条除工作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烫染、蓄留明显夸张的发色、发型。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除病理等因素外,公安民警不得剃光头。留长发的女性民警着装时应当束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三十九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时,应当将警帽规范放置。

第四十条公安民警着装需佩戴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执行下列规定:

(一)佩戴党员、团员徽章时,应当佩戴于警服左胸前警号正上方适当位置;

(二)参加授勋授奖、重大纪念、庆典等重要活动时,可以在警服胸前适当位置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

(三)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时,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识别标志;

(四)执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臂章;

(五)公安院校在校学生可以佩戴院(校)徽章。

第四十一条在雾霾、有毒、粉尘、辐射、感染、噪声、强光、高温、低温、沙尘等环境下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民警应当穿戴手套、口罩、面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装备。

第四十二条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四十三条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条因工作需要,退(离)休公安民警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穿着退(离)休时的制式服装,佩戴工作期间和退(离)休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着装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因拍摄、制作影视作品或者演出等需要,使用警服及警用标志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保管。

批准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令指导影视制作、文艺演出单位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着装要求,不得损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举止

第二节行为规范

第四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四十七条公安民警应当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四十八条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外出时,一般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齐,威严有序。徒步巡逻执勤可视现场情况采取有效警戒队形行进。

(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第四十九条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影响警容形象的行为,不得随意席地坐卧。

第五十条公安民警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会、会议或者晚会的,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第五十一条公安民警外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公安民警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救助或者寻求支援。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五十三条公安民警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携带枪支饮酒,未经批准,不得穿着警服饮酒。

第五十四条公安民警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参加邪教组织,严禁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除工作需要外,严禁参与宗教活动。工作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娱乐;穿着警服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应当自觉维护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第五十五条公安民警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串联上访。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

第五十六条公安民警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等活动,不得以人民警察的名义和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五十七条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二)制作、传播诋毁中国共产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信息和言论;

(三)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四)制作、传播、讨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内部敏感信息;

(五)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六)未经批准,以人民警察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头像使用公安机关标志与符号;

(七)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八)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九)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处置公安信息网信息。确需删除、更改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节警容风纪检查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开展警容风纪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容风纪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定期组织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对违反警容风纪的公安民警,由督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礼节

第五章警察礼节

(一)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六十一条公安民警应当注重内部礼节,充分体现公安机关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六十二条公安民警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着装时通常行举手礼,正在执行任务或者携带武器装备等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着便服时,通常行注目礼。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第六十三条公安民警着装晋见或者遇见上级机关领导时,应当主动敬礼。上级机关领导受礼后,应当主动回礼。

(五)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第六十四条列队的公安民警遇有上级检查指导工作,带队人员应当主动向上级敬礼和报告,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第六十五条公安民警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以及在不便敬礼的场合时,可不行举手礼,应当主动致意,领导应当主动回礼。

(六)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六十六条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互相致意。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六十七条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与人民群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或者敬礼。

第六十八条升国旗、警旗时,在场的公安民警应当面向国旗、警旗立正,着装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第六十九条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中国人民警察警歌时,在场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六章日常制度

第一节学习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理论武装,强化公安民警政治历练、思想淬炼、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一条学习内容应当根据形势任务和履职需要科学安排,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公安业务、科技知识、警务技能等。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突出政治理论学习,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决策部署作为重点学习内容,确保全警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制订学习计划,统筹安排时间和形式,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创新学习方法,注重学习效果,检查学习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工作需要,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第十九条 会议

第二节会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精简高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从严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标准。

(三)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第七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每年应当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机关有关精神和决策部署,研究安排本级公安机关重点工作任务。

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或者公安民警代表会议,及时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部署任务。公安机关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群众代表和有关部门参加。

(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第七十六条基层所队等一线实战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梳理情况、总结点评、安排布置工作。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组织会议,严肃会议纪律,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超标准用餐、住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礼品、纪念品、土特产,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聚餐、参观景点等活动。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

第三节请示报告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必须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明确请示报告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等,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请示报告工作应当坚持政治导向,严格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权责明晰,既要及时请示报告,又要负责担当,防止矛盾问题上交;坚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请示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工作。

(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七十九条下级机关对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可以根据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请示报告的事项,双方应当及时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事项负总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八十条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越级请示报告。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同时抄报另一个上级机关。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报。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第八十一条下级机关一般每半年向上级机关报告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虚报、迟报或者不报:

(一)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

(二)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灾难;

(五)发生恐怖袭击事件;

(六)发生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七)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疫情;

(八)发生重大涉警舆情;

(九)发生公安民警伤亡事件(故)、重大违纪违法、公务用枪案事(件)和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重大案(事)件。

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

第四节请假销假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地区,应当提前向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因紧急事项临时请假的,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含双正职领导)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本地区。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内容包括:请假人员、事由、时间、地点等,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及其相关信息。请假期间如行程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异地执行任务需离开任务地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任务派出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请假。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十三条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当逐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因伤、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班时,应当及时请假。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八十四条公安民警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第八十五条请假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逾期不归。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可以续假。

第八十六条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院诊疗建议,按规定审批后准予休息。

(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八十七条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除特殊情况外,因工作需要召回的,应当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接

第五节工作交接

(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第八十八条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应当将所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数字证书等进行移交,清退涉密载体,并按规定执行脱密期管理和监督。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所在单位领导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当面清点,必要时由单位领导主持或者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或者警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以及调整分工等事项前,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二)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九十条公安民警因出差出国、学习培训或者休假等短期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负责的工作安排妥当。

第二十四条 印章

第六节印章管理

(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印章(含电子印章)的刻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并在指定机构刻制。

第九十二条新刻制的印章,应当在制发机关留取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

第九十三条使用印章(印模)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格用印监督管理。严禁利用公章谋私,严禁在空白文件或者信函上加盖印章。

(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九十四条印章(印模)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印模)丢失应当立即上报,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严肃追究责任。

(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第九十五条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第七节证件管理

第九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工作期间,一般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人民警察证配发范围,严禁向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配发人民警察证。

对丧失配发资格的,应当及时收回、收缴其人民警察证。

第九十八条人民警察证由公安部按照规定统一监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密

第八节保密管理

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密工作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保密纪律要求,落实保密工作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绝对安全。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准确划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以及涉密岗位、涉密人员范围。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按照“先审后用、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并定期对在岗涉密人员组织复审。

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行严格审批。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予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涉密人员日常监督,严格落实保密承诺要求、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民警在制作、传递、复制、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密信息或者载体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确保涉密信息或者载体保密安全。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电磁介质载体、光盘等各类物品。

第一百零四条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后,按规定予以销毁。

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民警应当执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交往或者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

(五)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六)不在社交媒体发布、传递秘密;

(七)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者探亲访友;

(九)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和计算机互联网络传递秘密

第一百零六条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严禁连接公安信息网和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严禁连接互联网等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市话和公安专线传真机或者具有传真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安装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不得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

(三)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不得安装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不得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

(四)涉密场所使用的互联网计算机严禁通过无线方式连接互联网,严禁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严禁安装移动热点;

(五)严禁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和连接互联网的移动警务终端处理、存储、传输、发布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连接互联网的移动警务终端不得与涉密信息设备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违规连接;

(六)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移动存储介质和导入导出设备;

(七)涉密计算机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身份鉴别措施。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密钥交由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安信息网计算机数字证书交由他人使用;

(八)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外出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九)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者复制涉密敏感信息,确需送外维修的,须拆除存储部件。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变更用途或者报废时,应当先拆除存储部件,拆除的存储部件应当按照涉密载体有关规定处理;

(十)已确定密级的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传输高于已确定密级的信息;

(十一)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十二)不得擅自卸载、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十三)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和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等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

(十四)涉密计算机应当标注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编号、责任人和涉密计算机专用的标识,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标注公安信息网专用和禁止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标识,互联网计算机应当标注互联网专用和禁止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的标识;

(十五)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十六)公安机关应当留存应用系统访问日志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篡改审计日志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及定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定密权限和程序准确定密,并完整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一百零八条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严格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定期组织开展网站保密检查。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使用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发现泄密线索和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保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查处,并按规定上报。

第九节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全部档案应当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机关或者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严格按规定移交归档。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开展专项行动、举办重要会议和活动、处置重大案(事)件、承建重大建设项目等过程中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房,配备档案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巡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档案借阅管理,根据档案的特点、密级,确定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档案借阅规定,对借阅的档案负有保管保护责任,不得涂改、拆撕、伪造档案。不得擅自将档案转借他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档案非经鉴定不得销毁。

第十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第七章内务设置

第五十二条 内务设置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安机关的内务设置应当有利于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派出所,县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应当设置规格统一、美观大方、标志明显的灯箱或者门牌,便于群众辨认。

第一百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同类窗口单位应当设置规格统一、标志明显、便于辨识的标志,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入驻政府集中办公场所的窗口单位,应当突出公安机关特点,按照有关单位要求合理设置。

根据窗口单位的实际条件,合理划分办公区、服务区、等候区等功能区域,确保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秩序良好

第五十四条 派出所和基层警队应当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丰富民警的文体生活,保障民警身体健康和个人卫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等基层所队应当按照规定合理规范设置办公、办案、生活等区域,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按照建设标准要求,因地制宜建立阅览室、健身房、洗衣房、淋浴室和食堂等,丰富公安民警的文体生活,保障公安民警身心健康。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记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

第一百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荣誉室,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史迹陈列馆、纪念馆、警察博物馆等。

有条件的基层所队,可以结合实际建立荣誉室。

第一百二十三条办公、生活区域环境和各类设备物品摆放,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有序。

第八章办公秩序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因私会客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办公秩序

(一)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办公区。

(三)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没有问题并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四)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

(六)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公区和宿舍区应当分开,基层科、所、队办公室和民警宿舍应当分设。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办公区管理,建立门卫制度,加强日常值守,强化安全检查。

本单位人员、车辆应当凭有效证件出入办公区。外来人员、车辆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查验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

严禁将办公用房出租或者无偿提供给外部人员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单位内部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急刹车。骑自行车、电动车出入大门应当主动下车或者接受查验。

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九章接待群众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安民警接待群众应当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拓宽服务渠道,提高工作效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和预约服务、自助受理、网上办理等。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一百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主动公开公示窗口单位的上下班时间以及报警、咨询、监督电话和工作人员等信息,依法公开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服务承诺等,可以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和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其他信息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触摸式查询显示屏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文明用语和忌语,加强教育培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 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实行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首问(接)责任制、接报案登记制和分流移交机制。

除24小时服务窗口外,其他窗口单位可根据实际实行弹性工作制,方便群众办证、办事。

第三十二条第1款 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热情为求助群众提供必要帮助,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报警或者报案,并认真做好记录。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报警、报案或者求助,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反映,情况紧急时应当给予协助或者协调处置。

第三十二条第2款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公安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

第一百三十四条除执行重大紧急任务外,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时或者行驶过程中,车上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接受群众的现场报警或者紧急求助。

第七章 值班备勤

第十章值班备勤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值班备勤,配备相应警械武器、防护装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保障随时应对各类警情任务。基层一线处警单位及警用车辆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及绳索、救生圈、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并做好装备、器材使用培训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和治安、刑警、交警、巡警、网安等警种、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值班室,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

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自动投案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受理群众遇到危、难、险、困时的求助,以及群众对公安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

(三)向上级报告发生的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四)及时接收处置110警情指令;

(五)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电子邮件等;

(六)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值班记录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人员姓名。

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值班室应当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值班影像档案,并保存不少于九十日。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处置情况。值班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领导和值班民警姓名。

值班记录应当采用电子文档或者纸质文书存档,妥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因故确需离开值班岗位的,应当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安排其他人员代岗。

第一百四十条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工作,履行交接手续。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如果发生突发情况或者群众报警、报案,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

第三十八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第一百四十一条值班备勤人员自值班备勤前12小时至值班备勤结束不得饮酒,值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备勤期间不得从事影响紧急到岗的活动。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十一章应急处突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协调配合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临场组织指挥能力。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五)发生外敌侵扰、空袭;

(六)其他紧急任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遇有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或者其他紧急任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报告上级机关的同时,迅速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突发案(事)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度。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影响以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及规模,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或者武器,既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或者致使公安民警伤亡情况发生,也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性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公安民警在采取强制性措施前,应当经现场指挥员批准,并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在面临紧急情况下,公安民警可先期处置,并在处置过程中或者处置后及时报告。

情报指挥部门应当及时跟进掌握处置突发事件情况,视情调动警力支援。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注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同时加强公安民警自身的安全防护,及时获取并固定现场违法犯罪证据。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警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民警应当保证通讯畅通,个人通讯方式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即调集警力。

第九章 装备管理

第十二章装备财务管理

第一节装备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装备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整体规划、标准配备、权责相应、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装备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存储保管和督察、审计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

(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帐目,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建设装备存储保管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等场所配备的装备品种、数量和方式,应当符合装备使用安全和环境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执法执勤装备检查、校验、测试、标定等工作,确保性能良好。监督检查重点是指挥通信、刑事技术、侦查技术、警械武器、交通工具、防护等装备。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公安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装备使用培训。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应急装备管理,建立应急装备保障机制,制订应急装备保障预案,按规定开展应急装备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发生重大装备事故的,应当迅速开展实地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出具鉴定报告,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赠送、转借、出租、变卖、私存装备。

第二节预算财务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预算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规范财务行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决算及相关预算财务报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财务分析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下级机关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开展会计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完整。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等财经管理情况组织实施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十三章安全防范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并贯穿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全过程。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和改进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并根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保证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公安民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训练,确保公安民警熟练使用警械武器装备,规范使用交通工具,正确处理各类情况和问题,不断提高自我防护、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形势任务和环境变化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加强经常性安全防范工作,开展内部日常安全防范检查,严防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如实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一百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实行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途径,依法及时查处侵犯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为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节执法执勤安全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办公区、办案区应当建设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主要出入口、窗口单位服务区应当配备安检和视频监控设备,办案区应当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并保证设备完好、正常使用。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九十日,其他区域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对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在办案区开展办案活动,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处置暴力恐怖案(事)件或者执行拘留、抓捕等任务时,应当评估安全风险,制订预案方案,周密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公安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上级对下级布置任务时,应当明确安全要求,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执行任务的公安民警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保持高度警惕,确保自身和工作对象安全。

(一)执行拘留、逮捕等任务时,应当认真设计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严防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误伤群众。

(二)执行审讯、看管、押解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脱逃、暴狱、袭警等事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民警执行询问、讯问、押解、看管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袭警、脱逃、暴狱和自伤、自残、自杀等案(事)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民警执法执勤时应当按规定携带装备,并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安民警开展治安检查、现场勘验等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及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在道路上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设置安全防护设备。必要时,设置减速区、检查区、处置区,并使用阻车装置。

第三节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组建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检查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公安民警配枪标准条件,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加强年度审验把关,实行人员动态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枪弹库(室、柜),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保管等制度,加强对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确保公务用枪存放安全。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定期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测,严禁使用超寿命、待报废枪支和过期弹药,并加强对枪支弹药的日常维护保养,最大限度降低枪支弹药故障率。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枪弹领取、交还审批、登记等制度,认真查验持枪证、枪证等信息,确保公务用枪交接安全。

第一百八十条公安机关及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加强对枪支管理使用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思想、心理状况排查,对出现不适宜配枪情形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暂停或者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件,确保公务用枪使用安全。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警械武器,确保依法履职尽责,有效维护群众和自身安全,坚决防止警械武器被盗、被抢、丢失、滥用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应当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安机关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实弹射击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合理选择和设置射击场地;

(二)加强现场安全检查,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严密组织射击区域安全警戒和观察;

(三)加强枪支弹药的技术检测,防止枪支故障和弹药失效;

(四)实弹射击训练时佩戴个人安全防护器材;

(五)训练结束后统一组织验枪,彻底清查枪支和剩余弹药,防止枪支、弹药丢失,排查安全隐患。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安民警管理使用枪支的,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上班或者执行任务领用枪支后必须严格验枪,下班或者完成任务后必须及时交回并由枪管员验枪收回;

(二)工作期间因私外出的,所携带枪支必须交回并由枪管员验枪收回;

(三)在依法依规使用枪支的情形下,应当准确判定目标,规范操作动作,防止误判或者误伤他人;

(四)严禁私存、私带、私借枪支弹药;

(五)严禁持枪打闹或者枪口对人;

(六)严禁摆弄枪支或者随意动用他人枪支;

(七)严禁持枪打猎、擅自打靶或者安排他人打靶。

第四节交通事故防范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和监督管理。除执行紧急任务外,公安民警驾驶车辆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务车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及时报废,不得使用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警务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时,除工作需要外,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警服,持有机动车(电子)行驶证、机动车(电子)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公安民警不得驾驶警车。公安民警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二)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三)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四)不得人货混载;

(五)不得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驾驶警车的公安民警开展培训,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节火灾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责任,坚决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管理,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计算机机房、库房、车场、档案室等重要场所严禁烟火。

第一百九十二条在礼堂、剧院、大型会议场所等重要防火部位组织集体活动的,应当在应急疏散通道安排人员值守引导,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在礼堂、剧院、大型会议场所等重要防火部位组织集体活动的,应当在应急疏散通道安排人员值守引导,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六节爆炸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弹药、炸药、油料、燃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第一百九十五条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性质、类别将爆炸物品分别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专人管理,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安全容量。在库区配备监控、防爆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一百九十六条组织爆炸物品运输,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正确选择运载工具和装卸载地点与方式;

(二)正确选择运输路线,避开交通繁忙路段和人口稠密地区;

(三)正确选择通过时机,避开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

(四)正确装载爆炸物品,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五)严密警戒,专人押运。

第一百九十七条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废旧炮(炸)弹等爆炸物品销毁,应当科学划定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作业现场秩序,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方案;

(二)不得由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三)不得让未经培训的人员参与;

(四)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或者场地作业;

(五)不得在高温、雷雨、大风等不良天气条件下作业;

(六)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第五十九条 卫生健康

第十四章健康保护

(一)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对民警进行卫生健康教育。

(二)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民警进行一次体检;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增强体质,丰富民警业余文化生活。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关爱民警工作,保护民警身心健康。基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实有警力,执行轮休制度。对长期执行重大安全保卫、抢险救援、侦查监控任务以及长期从事重大专项工作的公安民警,应当合理安排调休;对连续工作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安排休息。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领导干部应当带头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充分尊重公安民警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公安民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或者未休满法定年休假的,应当按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带薪休假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年休假常态化,确保公安民警得到必要的休整。

第二百条公安机关应当提倡全警健身,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把体能训练作为公安民警教育训练的基本内容,提升体能素质;因地制宜、分类分年龄段开展公安民警年度体能测试。

第二百零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年度体检制度,建立公安民警健康档案,定期对健康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健康保护意见。对体检结果异常的,督促并协助做好复查、就医,强化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

第二百零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情况普查,健全针对性健康干预措施。为公安民警配备医疗急救包,确保突发疾病时能及时得到施救

第二百零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和患病医疗保障救治制度。对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在现岗位上工作的公安民警,应当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安排适当休整。

第二百零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等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公安民警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二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公、办案、生活等场所区域的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防止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以及上级机关报告。

第二百零六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安民警出现感染或者交叉感染,及时组织对办公、办案、生活等场所区域进行卫生处理。

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实行弹性工作制,科学合理安排勤务,确保公安民警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

第二百零七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安民警确诊受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情况,按规定逐级报告上级机关;对密切接触者,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二百零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平战结合、规范有序、及时高效的常态化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专兼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水平。

第二百零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有条件的基层所队应当设立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站,对公安民警开展心理健康咨询,适时进行心理辅导;每年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团体辅导和心理咨询等活动,保障公安民警心理健康。

第二百一十条对执行重大安全保卫任务、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暴力恐怖案(事)件或者开枪击毙击伤人员,以及工作、生活发生重大变故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进行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对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的,应当及时安排休整、治疗。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公安民警牢固树立健康生活的理念,积极开展文体活动,陶冶情操,增强体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二章 警徽、警歌

第十五章警旗警徽警歌警察节

第一节警旗

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树立警旗意识,尊重和爱护警旗,维护警旗尊严。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按规定授予和请领警旗。

授予警旗可以组织授旗仪式。授旗仪式由受旗单位所隶属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通常在单位新组建成立时进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使用警旗应当报受旗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

第六十条 警徽

第二节警徽

(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国人民警察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应当爱护警徽,维护警徽尊严。

(二)警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

第二百一十七条警徽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使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八条警徽由公安部按照规定统一监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警歌

第三节警歌

(一)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

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国人民警察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公安民警和公安院校学生应当会唱警歌。

警歌的奏唱,可以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公安院校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警威的场合。

第二百二十条奏(唱)警歌适用于公安机关重要庆典、集会、会议、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人民警察威严的场合。

(二)警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场合奏唱。

第二百二十一条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适宜的场合奏(唱)警歌。

(三)奏(唱)警歌时,公安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第二百二十二条奏(唱)警歌时,公安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第四节警察节

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警察节是人民警察荣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当在警察节举办相关庆祝活动,作为励警爱警惠警的重要举措。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庆祝警察节活动,可通过升(挂)警旗仪式、组织宣誓、走访慰问、举办书画摄影作品展览、诗歌朗诵会、音乐会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形式进行。

举办警察节庆祝活动应当隆重简朴、厉行节约,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第二百二十五条警察节期间,公安机关可结合实际采取警营开放、法制宣讲、便民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树立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良好形象。

第十三章 阅警

第十六章阅警

第六十二条 阅警是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民警队伍的检阅。

第二百二十六条阅警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队伍的检阅。

第六十三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得举行阅警;特殊情况下确需举行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地(市)级公安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百二十七条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阅警式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阅警领导检阅队伍。

(四)阅警领导讲话。

(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第二百二十八条阅警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组织进行阅警活动;

(四)阅警领导讲话;

(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十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当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处分或者限期调离、辞退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百三十条公安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内务建设参照本条令执行。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可按照本条令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或者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内务建设,由各省级公安机关参照本条令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条令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条令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六十八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公安部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和2007年6月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来源:武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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